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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使用制度
 

温室是中心教职工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温室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1.温室实行有偿使用,每间温室每年收取2000元、每间配套房屋每年收取500元的使用费,用于日常管理及维护。因学校和学院整体规划,对于已经和以后拆迁的温室,再占用温室时,使用费由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所有温室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水、电、暖等费用。

2.温室只供学院教职工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使用。

3.温室实行统一管理,内设值班室。

4.温室使用管理办法

1)温室使用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使用申请,系主任及分管科研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院办。经学院党政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和缴纳费用后使用。

2)退休人员不得以本人名义申请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温室,需和课题组负责人协商,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使用。

3)温室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活动,不得用作它用和留宿人员,一经发现,学院立即收回,相关责任人不得再申请使用。

4)任何人在温室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温室中的所有设施,不得对温室内的立体结构进行随意改动和拆除,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5)使用人在温室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在水电暖等的使用上,应严格履行操作规程,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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