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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剧毒化学试剂和有毒有害化学品(包括危险品)的管理,避免流失,防患于未然,依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采购要严格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剧毒化学品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并办理剧毒药品及有毒有害化学品采购证,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第三条 剧毒物品保管实行三专五双制度,即专人领取、专柜存放、专人负责、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帐本登记(发放单位和领用单位)和双锁上柜,做到日清月结,经常检查,确保帐物相符。

第四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使用时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国有资产处办理领取手续进行领取,以确保安全。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实验室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剧毒化学试剂管理帐薄,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保存制度,坚持随用随领,剩余的要及时清退保存;严禁私自携带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出校园或在校园外使用;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使用、买卖或赠送他人。

第六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盛装、研磨及搅拌工具,实验后剩余溶液必须经过解毒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乱扔、乱放、乱埋,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第七条 剧毒化学试剂和有毒有害化学品除教学实验必需外,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动用危险有毒药品。发现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存放柜及存放室异常、教学实验中发生意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科教学实验中心和分管院长报告。

第八条 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精神、精湛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团结互助精神;管理人员需熟悉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性能和安全措施。

第九条 各实验室管理和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如违反本制度发生一切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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